咸宁换发《户口迁移证》指南

导语 本篇文章将为您带来换发《户口迁移证》的指南,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。

  换发《户口迁移证》

  

  事项名称:

  换发《户口迁移证》

  

  设定依据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(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)第10条。

  

  申请条件:

  无限制条件

  

  办理材料:

  1、原《户口迁移证》(原件拟留);

  2、本人或监护人申请(原件拟留);

  3、户口簿(审核原件,留存复印件一份);

  4、身份证(审核原件,留存复印件一份)。

  

  办理时间:

  法定时限:5个工作日

  承诺时限:5个工作日

  周一至周五,节假日除外,夏天8:00-12:00 15:00-18:00冬天8:00-12:00 14:30-17:30

  

  办理地点:

 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(户籍所在派出所)

  

  联系电话:

  电话:0715-8172772

  

  收费标准:

  收费依据:湖北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鄂价费字[1998]220号、鄂财综发[2013]1号文件规定对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的收取。

  收费标准:首次办理免征,丢失、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(户口迁移证5元/证;户口准迁证5元/证)。

  办理流程:

   1、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受理后,审核原迁出资料;

  2、内部审批:派出所分管所长签署意见→治安部门审批。(不属公示内容)

  3、治安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。

  4、派出所户籍室通知申请人重新换发《户口迁移证》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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